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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9日    阅读次数:2767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91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 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2017 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部署精神,鼓励、引导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 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5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通过完善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提升创业能力、健全创业服务等一系列措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创新活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 2014-2017 年对 30 万名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对 20 万名大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引领 3万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

三、服务对象

本实施方案所称“大学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四、扶持政策

(一)    加强创业教育。普及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并纳入学分管理,实现创业教育专业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发开设创新创业课程,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对通过培训取得创业培训资质证书的给予补贴,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支持。
(二)    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对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    鼓励网络创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 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大学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保补贴等政策扶持。
(四)    强化创业孵化。各区县、各高校应围绕产业和学科优势,合理布局,加大创业平台建设力度。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或经营场所,对入驻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实训、创业孵化、项目推介、补贴申报、法律维权、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创业服务,不断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对吸纳企业多,带动就业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
(五)    提供资金扶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 30 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 20 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 50%予以贴息。允许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以设立天使投资和创投基金等多种形式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六)    落实税收减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高校毕业生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七)    给予相关补贴。大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 1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天补贴 1 元,最多不超过 60 平方米,补贴 2 年。对毕业 5 年以内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0%,补贴期限为 1 年。

五、服务措施

(一) 完善创业培训体系。开发“创业培训包”,启动《金融创业》、《网络创业》等培训项目,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式、考核指标、师资标准、培训条件等7个方面的内容集中打包,实现捆绑作业,形成规范、标准、科学的创业培训模式。对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培育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对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重点开展创办企业培训,给予创业扶持,提高创业能力。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创新培训实训方式,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践模拟,不断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创业培训教学监管,实施创业培训绩效评估,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二) 完善创业孵化体系。建立50家本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大学生初次创业为孵化对象,以培育大学生创业主体为目标,以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手段,促进更多大学生实现创业。各区县、高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0平方米,吸纳初次创业大学生3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为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组织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房租补贴。为帮助更多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场所,创业孵化期应为2-3年。
(三) 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高校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统筹学校创业工作,组织创业相关活动;根据本校大学生创业特点,建立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队伍,免费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代理服务,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完善大学生创业人员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根据创业者需求,提供有效的后续和动态跟踪服务。各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发符合本市产业和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适合大学生创业、有较强操作性的创业项目资源库,在创业项目资源库中择优为大学生推荐 1 万个创业项目。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 5000名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专家志愿团等,实行“一对一” 的创业指导帮扶,重点实施创业项目指导和创业项目推介。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及创业大学生俱乐部、创业大学生联谊会、创业大学生宣讲团等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交流互助平台,通过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会和推介会等活动,为大学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高校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          加强舆论宣传。各区县要广泛宣传国家和本市鼓励支
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表彰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创新创业创优的时代精神。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的大学生释放出勇于创新创业的激情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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