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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2日    阅读次数:3057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践行学院“311”的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和培养学生具备五个基本素养,掌握职业生涯发展的五种能力,立足海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着眼于服务全国,更好地践行“让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的学院使命,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联系服务社会的纽带,是让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的重要阶段,对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和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生是指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我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在学院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各分院具体负责本分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分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必须与招生就业处通力协作,按学院规定和要求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职责

  (一)执行与外联

  1.根据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规定等,具体制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积极推进、全面统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围绕学院使命和就业工作核心精神,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原则和规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以创业促就业。

  3.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等数据并按时上报。

  4.开拓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并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会、招聘会等。

  5.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对用人单位进行回访并反馈意见与建议,结合学院与学生实际,积极建立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基地。

  (二)内部管理与服务

  1.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特色、专业设置等,结合市场需求,组织各分院于每年10月初提出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计划,于 10月中旬反馈到学院,并根据学院指示精神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每年9月初积极做好上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2.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政策解读指导等,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调查与就业情况研究,及时向学院教学、管理等部门反馈意见与建议。

  4.开展各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系统,有效提升毕业生整体素质,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5.按照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毕业生就业方案及相关资料编制、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毕业生派遣、就业改派、遗留问题处理、就业工作档案的归档等工作。                                                                                                                         

    6.配合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更好地做好毕业生毕业、就业服务工作,增强毕业生对学院归属感。

  7.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分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调动分院一切资源,通力合作,提前、有计划、有目标的切实做好毕业生毕业和就业工作。

  2.落实责任制。各分院院长对本分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各分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书记)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分团委负责人、辅导员操作执行。

  3.各分院除独立展开对本分院人才市场资讯的调查、研究与反馈外,要及时与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与沟通,要及时掌握并根据市场对本分院人才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人格素养等方面的要求,适时对毕业班教学计划进行微调,强化相关专业素质,提高学生毕业率和就业率。

  4.按学院要求于每年10月中旬提出符合本分院实际情况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并不断加强调研,保证计划的可操作性;及时、准确的完成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不断总结成功经验,确保大学生就业工作顺利完成;按照学院要求,将学生就业计划和总结按时交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5.熟悉并掌握本分院毕业生思想情况,对毕业生的就业状态、意向进行调查,与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一起,做好毕业教育工作。

  6.组织本分院毕业生认真填写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负责本分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初审。

  7.负责本分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引导毕业生参加人才市场和校园招聘活动。

  8.做好本分院毕业生毕业鉴定和档案整理工作,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

9.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

第三章  毕业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毕业生权利

      1.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

      2.向就业机构和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并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3.获得用人单位及其人才需求的有关信息;参与公平竞争、选择用人单位。

      4.获得就业工作人员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5.用人单位违约后,可重新选择用人单位和要求重新调配或派遣。

      6.依法对就业工作进行监督,对就业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批评、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九条 毕业生义务

   1.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需求,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2.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院的合理安排。

   3.接受学院和分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主动选修《就业指导》课程。

   4.认真、严肃填写和核对就业材料中个人姓名、专业、生源地(户口所在地)、就业报到单位、档案转递地址等项要素,务必做到准确无误。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及时履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手续。

   6.遵守院纪、院规,做到文明离校。

   7.毕业派遣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有特殊情况应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包括: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开展就业指导、签订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派遣、改派并处理遗留问题、完成就业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包括:完成学业、掌握就业求职技巧、准备个人资料、参加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参加毕业教育、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等。

  第十二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1.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遵循以下原则

  身份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2.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后签订协议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采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复印无效)。

  3.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用人单位、分院、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盖章可不分前后。

  4.毕业生交学院就业协议书的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中旬,学院上报就业方案的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

  第十三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向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需求信息、供需见面、签订就业协议、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准备。

第五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十四条  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是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方针、政策,熟悉就业程序,掌握求职技巧,强化竞争意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做好就业前的心理准备,找准自身价值与社会需求的结合点,更好地走向社会,实现顺利就业的有效途径。

      就业指导要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结合学院人才培养要求,要早抓、实抓、常抓。为毕业就业早做准备,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座谈、咨询、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各分院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在正确定位自己的基础上,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和市场需求选择职业,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各分院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鉴定。毕业生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毕业生个人鉴定字数不得少于300字,由分团委负责人、辅导员等具体负责鉴定,由分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书记)审核把关。

第六章  就业信息处理、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信息实行公开制度,学院通过就业网站和就业公告栏、简报等各种方式发布就业信息,各分院要根据要求积极组织学生充分利用信息。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

      第十九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用人单位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学院以举办校内专场招聘会为主,时间一般安排在节假日。各分院邀请或组织用人单位来学院举办招聘会的,须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就业方案的制定、毕业派遣

  第二十条  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制定就业方案,是根据毕业生提供的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劳动合同和各个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形成建议就业方案,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打印、审核盖章。《报到证》由各分院统一到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并及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毕业生不能把握就业机会或确无单位录用的,可回入学前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能顺利必须的学生,在其结业生《报到证》上应注明“结业生”字样。

第八章  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1.毕业生需持新的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劳动合同;原单位同意改派的证明;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毕业生调整改派在二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手续。

  3.派遣中如因学校造成错误的,由学校及时向学生说明情况,负责办理更正手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错误的,由本人到有关部门按改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报到证》、《户口迁移证》遗失

  《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可申请补发,有关费用自理。办理补发手续要注意以下事项: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到所在分院盖章签字,再到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凡签约后需变更的,须征得签约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函,报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不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分院未按照学院规定和要求报送毕业生就业相关文件或做好相关工作的,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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