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指导部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就业局人事代理科、流动管理科合并,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指导科)承担着我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服务及人才人事代理、人才流动等项工作,在2003年将以全新的面貌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就业指导服务。现就省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人事代理等手续作以下说明: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手续的办理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单位接收意见(其中省属定编事业单位还须出具空岗卡),经审核后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出省就业的)或《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在省内就业的)同时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党团关系迁往就业单位。
●在我省“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应委托各级人才管理机构保管。须委托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办理人事代理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委托人填写《人事档案托管合同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由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发调档函调档,委托人持《就业介绍信》、《人事档案托管合同书》办理人事代理。
(三)人事代理内容
1、提供人才、人事法规政策咨询;
2、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和人事关系;
3、办理委托对象的转正定级、工龄连续计算和档案工资调整;
4、协助办理职称评审手续;
5、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6、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7、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手续;
8、协助办理在海口入户手续(就业单位属地为海口)。
(四)收费标准
以上人事代理收费标准按琼计价管[2001]6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手续的办理
根据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提供人事代理:毕业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继续升学深造的(国内)的;出国留学的;参加义务兵服役的;自主创业的。须委托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办理人事代理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填写《人事代理申报表》,经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审核同意后,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发给《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通知书》。
(二)人事代理的内容
1、提供人才、人事法规政策咨询;
2、档案由毕业生就业指导科管理或委托有条件的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保管;
3、毕业生的户籍关系暂不迁转,但不作为其亲属随迁的依据;
4、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5、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6、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手续。
(三)收费标准
以上人事代理收费标准按琼计价管[2001]6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在代理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通知书》和接收单位意见到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五)代理期限最长至毕业后的第四年年底。毕业生必须在代理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到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及毕业院校办理相关手续。代理期满,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一律转至生源所在市县人才机构托管,户籍关系可随父母、亲友落户,亦可托管各级人才机构,作为社会人才进入劳务市场就业。
●对毕业离校时没有申请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未就业(即高校毕业生在有能力工作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没有收入的状态)毕业生,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和教学司[2002]26号文精神,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与学校签订协议将户口、档案存放学校保管(保管最长期限为两年,期间学校只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派遣手续)。毕业时其人事关系派回生源地,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出省就业的)或《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在省内就业的)。
联系电话:65351699、65341724;65355140联 系 人:
办公地址: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大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