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就业局(海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城乡居民负担,经研究,决定重新下达我省劳动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托管服务费
(一)人事关系档案托管服务费(含替办转正定级、确定工龄、调整工资、户口入户、代报职称、发展党团员等一系列服务及表格):省就业局每人每年240元。各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每人每年120元。
(二)单纯档案托管服务费(含有关表格)每人每年60元。
二、出国政审费:每人120元。
三、证照费
(一)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人1元/卡。(指离开本市县在省内务工、经商人员)
(二)从业人员保险手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每证3元。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每证80元(含正副本、镜框、表格)。
(四)外国人就业证、培训结业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每证10元。
四、流动人员就业调节费
每人每月3元(含证件、建卡、表格、资料费等)。
五、输出劳动力服务费
每人每月3元(指输出到省外的劳动力,含登记卡、表格、资料费等)。
六、联合招聘、招考(录用、调入)手续费
每人每次50元(调入行政机关的不收费)。
七、人才、劳动力交流会专场费
每人每次2元(含表格等有关资料,失业、下岗人员免收)。
八、就业前培训费(省就业局除外)
每人25元/期(含报名费、学费、资料费)。
九、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费
每人一次性收费20元(含表格等有关资料)。
十、其他事项
(一)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关于统一我省劳动就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7)411号)和《关于档案托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琼价费字(199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