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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8日    阅读次数:2452
晋政办发〔2014〕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水平有新提高的目标任务,在省政府办公厅已出台《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等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进一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多方位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决定作用,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强的相关产业,加大力度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力争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有所提高。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力度,每年组织2万名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于年度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人数20人以上的见习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相应提高5%。对见习期间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小微企业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三、组织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和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办企业培训,实现有创业培训意愿的毕业学年大学生接受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全覆盖。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创业实训等国家及省创业扶持政策。
  五、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范围,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六、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县以下(不包含县本级)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申报相应职称时,按规定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在县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规定降低一个考试等级。
  八、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按规定在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拟聘人员要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九、在全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生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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