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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8日    阅读次数:1970
青政办〔2014〕1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我省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加、压力增大,就业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大就业帮扶援助,着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有新的提高,确保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2〕16号),及时兑现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等政策。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及时兑现培训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和六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免试职称外语。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特岗教师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省内研究生以及评定职称、计算工龄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畅通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渠道。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要结合我省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不断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严密组织实施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机关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做好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
        三、引导扶持自主创业
      (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制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方案”,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等专项活动,大力实施未就业毕业生创业培训,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继续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结合循环经济试验区和东部城市群建设及玉树撤县建市的需要,鼓励海东、德令哈和玉树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
      (五)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减免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人社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六)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四、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
      (七)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各地要深入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人社、教育、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提供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加强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八)强化专项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掌握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就业见习机会。加强与援青省市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争取援青省市提供更多的大学生实习、就业见习、技能培训机会和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和实现异地就业。加强与东部发达省市、西部邻近省区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合开展网络招聘、举办现场招聘会、组织人才输出等形式,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
      (九)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各地要深入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按照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3类8项培训,切实提高毕业生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等高校毕业生相对集中的城市,要加快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步伐。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加强就业帮扶援助。各地、各高校要对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从2014年起,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范围,给予每人一次性求职补贴9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其实际缴费7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在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和招聘中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五、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十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用人单位不得设定歧视性招聘规定,各类招聘活动和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也不得将院校和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努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从2014年起,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坚决纠正,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二)消除就业障碍壁垒。进一步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州)、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六、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十三)继续深化教育改革。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布局及学科专业结构的意见》(青政〔2013〕74号),积极调整教育结构,明确高校和职业院校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自2014年起,省属各高校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建立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建立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七、加大宣传力度
      (十四)重视就业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将就业宣传工作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同策划、同部署、同推进,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现代新媒体的作用,通过政策宣传、典型事迹报告、转变就业观校园行、专项服务、专题讲座、实地观摩等形式,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要强化舆论导向,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毕业生以理性、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先就业、再择业,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认真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分工协作,定期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六)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逐项督促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按不少于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的10%安排市(州)、县配套资金,并根据地方公共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投入,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
本《通知》自2014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9日。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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