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3年6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就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通知》的各项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做好2014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继续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计划”、“西部志愿者”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启动实施“农村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组织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健全基层就业服务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基层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适当扩大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比例,引导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结合开发公益性岗位,完善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机制,将更多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对到省内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落实好相关岗位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科技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30%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回户籍所在县(市、区)自主创业(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创办企业具有省级以上专利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2年以内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享受财政贴息,其中超出国家规定额度部分的贷款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贴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校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师资队伍建设,突出抓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并严格落实好财政补贴政策。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积极推广创业实训模拟平台,广泛开展创业实训和创业孵化,提高大学生动手能力及创业成功率。
四、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于2014年8月底前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了解掌握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
各地、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从2014年开始,将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并按照《通知》有关规定,给予岗位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等各项扶持政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个人实际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六、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户籍、性别、毕业院校、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就业限制和歧视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驻长中省属国有企业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同)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内各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七、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各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每年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八、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项就业创业资金。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各种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