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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8日    阅读次数:2305
粤府办【2014】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就业是民生之本,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承载着数十万学生及其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高校毕业生多,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也多,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决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一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双提高”。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突出以网络信息服务为重点的就业服务,开展更多的网络招聘活动。精心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教育部门要在7月底前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基本信息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积极组织开展实名就业服务,并及时将毕业生就业情况反馈给教育部门,作为教育部门和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培训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对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中有关“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的政策不再执行,其他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有效。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完善落实工商登记、场地支持、规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结合需求,广泛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切实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实施“2014年展翅计划—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创新大学生自主创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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