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4]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结合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就业。依托我省重大发展战略,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辟新的就业增长点。落实发展服务业扶持政策,发展创意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等,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岗前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手续。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购买4000个基层特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野外艰苦岗位或县城以外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按规定享受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政策。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征兵办、省扶贫办)
(四)开展高校毕业生求职实践活动。完善高校学生实习制度,建立实习基地,签订实习合同。开发12000个就业见习岗位,规范见习管理。加大经费投入,从2014年7月1日起,见习生活补贴提高至月人均1200元;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就业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范围。基本实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和高校就业服务网互联互通,强化信息资源共享。开展网络招聘,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服务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并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实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
(六)优化创业环境。按照国家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求,实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为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建立青年创业辅导制度,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创业扶持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团省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七)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的创业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案例教学及“赛飞”创业辅导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教学监管,探索开展创业培训绩效评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落实完善税费扶持政策。对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可以扣减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降低贷款门槛,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抵押、质押、联保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引导银行增加贷款投放。设立青年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投入2000万元,建立信用担保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30-300万元信用担保。探索建立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扩大创业孵化规模。整合提升已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新建一批青年创业园,扶持一批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孵化优先保障。对建设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助、物管费免缴、场地费减免等各项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团省委)
三、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十一)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服务。完善信息直报制度,健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联系,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服务,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并及时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二)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技能提升行动。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提升改造一批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应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对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三)加大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帮扶力度。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800元求职补贴。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实施“一对一”重点帮扶。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十四)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时,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消除就业制度性障碍。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凭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费用由当地统筹解决。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十六)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大招聘信息审核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五、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十七)深化教育体制改革。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大专业设置改革力度,优化专业结构,按照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整教育结构,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建立就业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完善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企业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