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用人单位在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给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招聘环境,提高招聘工作效率,保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合法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来我校进行招聘活动,必须提前与我校招生就业处或者相关学院联系,由接待单位负责招聘活动的管理及相关事宜的办理。
二、用人单位来我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先登录我校就业指导服务网,按要求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注册会员,经我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后,可在企业管理功能中申请举办校园专场宣讲会,并认真阅读《用人单位招聘须知》,按学校有关规定举办招聘活动。
三、用人单位若直接与各学院联系组织专场招聘会,承办学院需提前向我校招生就业处报备,并做好新闻宣传及总结工作。
四、用人单位张贴、悬挂宣传广告品、标语、横幅等,应经学校同意,在指定地点张贴,并保持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五、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在招聘活动中应如实正面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聘。用人单位来校进行招聘宣讲活动时,应注意保持会场纪律和秩序,展现正面、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得从事其它与招聘无关的活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面试时,应采取简便快捷的方式,尽量缩短招聘周期。
六、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男女一律平等的原则”。
七、用人单位决定录用毕业生后,应将录用名单通知我校招生就业处并予以公布。
八、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无特殊要求的,不应强求毕业生体检。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全面体检,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体检结果。确需特殊检查的,应征得毕业生本人和我校招生就业处同意。
九、《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违约或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毕业生。确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通知我校招生就业处和学生本人,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约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十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的,我校招生就业处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止活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我校招生就业处进行毕业生跟踪回访,向学校反馈意见,提出建议。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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