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制,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签发。
一、报到证的作用
1.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2.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凭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最后将报到证交工作单位留存。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
3.学校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递和户口迁移手续。
4.报到证一式两联,上联为蓝色,简称报到证,由毕业生本人持有;下联为白色,简称通知书,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5.报到证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应是全称,若单位要求填写备注项,需办理报到证前特别说明。
二、报到证的发放及注意事项
1.报到证是毕业生(含结业生)就业报到的重要凭证,各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领取、管理与发放。
2.报到证下联(通知书),为报到证副本,由各学院负责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3.报到证各项信息应确保准确,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应认真核实,如有误,应及时到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更改。
4.凡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不再签发就业报到证,持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报到;如本人自愿放弃学习机会参加就业的,由录取学校出具未报到证明或退学证明,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5.落实工作单位和回原籍的结业生发给报到证,但必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
6.学校有关部门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理由,私自扣留、延缓发放毕业生报到证。
7.毕业生离校后,要严格按照报到证规定时间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若逾期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8.报到证一人一份,凡涂改、损毁的一律作废。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报到证,防止遗失。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遗失的,应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在《海南日报》声明作废后,经海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发。
9.需改派或换发报到证的,须持原报到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办理手续。学校暑期招生录取期间,每月25日集中办理。
三、《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规定凡是在海南省就业的毕业生(不分生源地),不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只使用《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