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毕业季临近,即将告别校园走入职场的学子们,你准备好了吗?经过投递简历、笔试、面试,当一份劳动合同摆在面前,你又需要了解哪些签约注意事项?下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为广大应届毕业生解答签订劳动合同时面临的诸多困惑,帮助大家识别这些“入职陷阱”。
问题一:通过面试后,单位要求我缴纳费用、参加专项培训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我能答应吗?
【案例】
小李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该公司提出,将对小李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李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考虑到该行业的发展前景较好,小李向科技公司缴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在长达五个月的培训后,科技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李只得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培训费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科技公司向小李返还2万元培训费。
【法官讲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同时,从谨慎、理性的角度,求职者亦应以此为警醒,对该用人单位是否正规、所招聘职位是否存在等情况重新进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设下的“招聘陷阱”。
问题二:“三方协议”是劳动合同吗?单位说签了“三方协议”就不需签订劳动合同,是真的吗?
【案例】
小赵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小赵的疑问,商贸公司的解释是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在咨询相关人士后,与商贸公司协商未果的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讲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拒绝与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问题三: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逐一阅读合同条款,单位即要求我直接在落款处签名,我能提出异议吗?
【案例】
经过几个月的四处奔波求职后,应届毕业生小徐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培训前,人事经理向小徐提供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一系列材料。在人事经理的催促、示意下,小徐在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就在几处落款位置签好了名字。然而,一周的入职培训结束后,小徐被告知需立即前往该科技公司驻南方某省办事处报到。本意是留京工作的小徐感觉被公司蒙骗,遂找到人事经理了解情况。此时小徐才发现在自己亲笔签署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中,在工作地点一项中明确载明:服从公司安排,同意至京外工作。
【法官讲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文件,劳动者一旦签名,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因此,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催促,求职者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关注其中关于合同期限、工作职位、工资构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相关内容;如遇部分条款存有歧义,则务必及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备注;如遇部分条款中留有空白,则需及时进行勾画,避免遭遇“事后添加、涂改”。在此提醒广大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耐心阅读、谨慎签字。
问题四: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待遇,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单位与我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合法吗?
【案例】
小苏是某高校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负责人表示,园林设计工作十分看重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苏是否适合该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则公司会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考虑到专业确实对口,小苏即答应上述要求,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遭拒绝。后小苏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并最终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讲法】
本案中,园林公司与小李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是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其二是一年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因此,该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不具有“试用期合同”的性质,一年的合同期应视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小李据此要求园林公司向其补足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实践中,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成本较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约定长时间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直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因此,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问题五:“五险”是哪五险?单位表示在试用期结束后,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我办理社保,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
小何毕业后入职某销售公司,约定月工资5000元。该销售公司规定,试用期内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试用期结束后,如小何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则公司开始为小何缴纳“五险”,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官讲法】
人们常说的“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本案中,该销售公司存在两处违法:一、试用期转正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二、约定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以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在“缴费基数”方面暗做文章。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社保部门反映情况、及时进行社保稽核。(蔡笑)
(来源:微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