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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大学生实习见习立法 全国尚属首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3日    阅读次数:2568

 

广东省今天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作出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介绍,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同时学校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用于学生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

根据《条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见习人员应当服从见习单位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条例》还对学校、实习或见习单位、实习学生和见习人员及指导教师等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在实习方面突出了学校的组织责任和全社会保障学生实习的责任,在见习方面突出了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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