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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税务处罚基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阅读次数:3198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海南省税务具体规定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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