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流程
办理地点: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三亚市新风街259号,邮编:572000,电话:0898-38860182)。
办理地点: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三亚市新风街259号,邮编:572000,电话:0898-38860182)。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材料及说明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自拟,《公司法》第八十二条 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公司法》上述规定草拟章程,然后调开股东会议修改通过,并由股东签字。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1、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股东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事业法人股东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事业法人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社团法人股东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社团法人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5、民办非企业单位股东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6、联络员是指: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自拟。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方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到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自取,地址:新风街259号。
2、投资人的主体资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