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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发文要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不落空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3日    阅读次数:3744
        今年在榕高校毕业生达9.2万人,加上在其他地区高校福州生源毕业生,总数将创历史新高。为此,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和扶持政策。实施“创业福州助推行动计划”,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场租补贴。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出10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3万元至10万元的资金扶持。
  支持“福清相思岭大学生创业园”“永泰新安古街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大学生返乡创业。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组织推荐创业导师与优秀项目创业大学生结对帮扶,创业导师指导一年以上、创业项目经营良好的,给予创业导师5000元奖励。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全市组织1500名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时长一般为3个月),见习期间,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地区就业创业,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保障机制。建立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生活补贴定期调整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区计划低200元),确定基层服务项目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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