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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在我校成功举办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9日    阅读次数:3942


         2023418日,“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活动在我校学生中心学业大厅举行。此次讲座特别邀请到三亚市税务局个税科叶飞为我校毕业生解读实习生个人所得税缴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帮扶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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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讲座的成功举办加强了同学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对帮助我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成功创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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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招生就业处老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此次讲座内容的省流版:

 

   1.(国家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2.(国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3.(海南省规定,该规定延长至2025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图、文 | 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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