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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就业咨询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二○一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4日    阅读次数:1736

为了推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就业市场与社会需求,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使毕业生了解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的流程,解答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广大毕业生提供周到、快捷的服务,指导毕业生成功就业,在5月举办我校2012届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月”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教育部、海南省就业局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要求,贯彻学校办学理念,把质量建构内涵建设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学校就业工作队伍的服务功能,全方位为毕业生搭建就业服务咨询平台,开展系列咨询指导活动,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引导毕业生文明离校。

二、服务体系

由学校统筹安排,招生就业处牵头,联合组织部、教务处、校团委、保卫处、社区管理中心、财务处、图书馆、各学院团委等部门,紧密沟通,热情服务,构建起“部门联动、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咨询服务体系,共同举办“就业咨询服务月”活动。(就业咨询服务电话见附件1)

三、服务对象

主要针对2012届毕业生,其他年级在校学生均可参加。

四、活动要求

1.各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就业咨询服务月”活动,各学院负责就业的辅导老师应了解教育部、省就业局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政策,熟悉毕业生工作流程,全力为毕业生做好咨询服务;涉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相关部门工作流程清晰,明确,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毕业生服务活动。

2.各学院结合自己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毕业生顺利离校、文明离校做好各项引导、管理与服务工作。

3.各部门、各学院应注意收集毕业生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及时做好相关就业咨询调查统计工作(见附件2、附件3)。

4.各部门、各分院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为咨询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全校高度关注就业工作、毕业生热情参与就业工作的局面。

附件:1.就业咨询服务电话

        2.就业咨询问答

        3.就业咨询调查统计表

                                     招生就业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就业咨询服务电话:

部门/学院

办理业务

咨询电话

招生就业处

报到证派遣

88386303

教务处学籍科

毕业生档案

88386713

保卫处户籍科

毕业生户籍

88386404

社区管理中心

宿舍管理

88387478

校团委

大学生征兵、三支一扶

88386306

组织部

党组织关系

88386162

财务处

欠费、退费

88386508

图书馆

借书管理

88386880

社发分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726

法学分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732

财经分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995

管理分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996

旅业管理分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775

艺术分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757

人文与传播分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742

外语分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793

理工分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784

音乐学院

就业指导服务

88386085

 

 

附件2.

                     就业咨询问答

1、什么是 “推荐表”?有何用处?

推荐表是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正式推荐材料,包含毕业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单位都会要求毕业生出具推荐表。 

2、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均简称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不得转借、涂改、复印。

3、《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何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院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院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落户、党团组织关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协议书》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5、《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一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6、《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了怎么办?

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登报声明遗失,由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办调查和研究后报省就业局,重办理新的协议书。

7、《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定要按程序最后到学校招就办签章吗?

协议书签订中按程序应最后到学校招就办签章,由学校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

有些毕业生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导致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走后学生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

8、我要违约,怎么办?

《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办公室换取新的协议书。

9、如果违约,违约金是多少?

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在求职中处于弱势的毕业生来讲是个好消息,用人单位对违约金再也不能漫天要价 

这个规定维护了毕业生的利益,但也希望毕业生能讲诚信,不要频繁流动。毕业生在就业之初频繁的流动,对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例:2005届毕业生小王,正在准备1月份的考研,在校内的一次招聘会上他被一家名企相中,小陈为不错过机会,便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也不放弃读研究生的准备。他在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上了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毕业生还可以把协议期内工资的多少、违约时是否交纳违约金等易产生纠纷的条款附加上去。同时毕业生需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使命才告完成。

11、如果离职千万别忘了解除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除了作为学院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外,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毕业生应比较慎重。在对用人单位有一定了解,确定要留下来工作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例:毕业生小张,在去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反馈到了毕业学校。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小张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上班了。8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他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张遇到了麻烦,学院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张的原来公司,该公司要求他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由此提醒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持原用人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回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 

12、报到证有哪些作用?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主要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落实工作关系的功能;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具有证明身份的功能;迁移户口的功能;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的功能;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保护和维护普通高校毕业生权益的功能。

    毕业学校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转递、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办理接收毕业生有关事宜;公安机关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事宜;人才交流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人事代理;报到通知书是存入个人档案的必备材料。

    因此,不管毕业时找没到找工作,请同学们一定不要忘记了开具就业报到证的事情,否则超过二年的期限就不能再开了,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会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13、报到证丢失了能补发吗?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凡涂改、损毁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律作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遗失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在《海南日报》声明作废后,由毕业学校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发。毕业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出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证明》。

14、办理改派需要哪些手续?

⑴毕业之日起二年之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原报到证开回生源地的可办理改派,需要提供原报到证、就业单位的接收材料(接收函或签定的有效协议书等);

    ⑵毕业之日起年之内已就业的毕业生可办理改派,需要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原就业单位放行(解约)材料和新就业单位的接收材料;

    ⑶由于特殊原因毕业时未领取报到证的,需要毕业学校开具介绍或证明材料、就业单位或派遣单位的接收材料。

15、已经有了就业单位还能办理改派吗?

    在没有办理落户手续的情况下,自毕业之日起年之内可办理改派手续,超过年的按在职人员到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16、毕业时没有落实单位,几年之内可以办理改派?

    答:在没有办理落户手续的情况下,自毕业之日起二年之内可办理改派,超过二年的按在职人员到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17、什么样的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函为有效?

签定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或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要求自行印制的协议书,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盖章、并由学校主管就业工作的部门签章,以及毕业生本人签字的协议为有效协议书;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接收意见并签章的接收函为有效接收函。

18、毕业时间已经超出了政策规定的改派范围,该怎么办?

   可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局、就业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调转手续。

19、已经在海口地区有就业单位,如何把户口和档案落在海南省人才交流中心?

①执《劳动合同书》到政务中心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注:1、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人民政府大楼东侧;联系电话:65203111,65203222。2、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42号,人大会堂;联系电话:68522111)

②工作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③《劳动合同书》、《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等证件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毕业生就业改派手续和人事档案托管协议;

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目的是为了落实个人就业地域,把自己纳入本地区的就业从业人员范畴内,方便办理相关人事关系。

20、毕业时对户口和档案应注意哪些问题?

    ⑴在求职过程中,请你们在履行签订协议的程序时,一定要明确档案转递地址、邮编和单位全称,而且接收学生档案的单位必须具有人事调配权限;

    ⑵到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去工作的毕业生,由于这些单位没有人事调配权限,因此你们一定要和企业明确人事档案管理的部门(如ⅩⅩ省(自治区)ⅩⅩ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其他有资格的代理单位等),在协议中,一定要有接收档案的地址、邮编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全称;

    ⑶有的单位或企业本身没有人事调配权限,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其上级主管部门(如到ⅩⅩ学校去工作,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是ⅩⅩ省ⅩⅩ市[县]教育局),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档案转递的主管单位地址、邮编和主管单位全称;

    ⑷考取研究生的同学,因你们的档案是分两次转递到所录取学校,一次是在政审时,另一次是在毕业时。当你拿到录取通知书时,请你一定要将录取学校的全称及二级学院的地址、邮编和专业及时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保证你们的档案(尤其是第二次转递)能得到及时的转递;

⑸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同学,请你们在毕业前夕落实好你的档案托管单位或转递单位,并及时将档案托管或转递单位的地址、邮编和单位全称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避免你们的学生档案在学校滞留。

21、哪些机构可以办理人事代理?

全国各地取得人事代理资质的人才交流中心均可以办理人事代理。

22、哪些毕业生需要办理人事代理?

毕业生到不愿或不能接收人事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就业,均可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如外资企业、乡镇、区街企业、集体、私营企业、民办机构等。此外,暂无接收单位又想落户当地的毕业生也可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23、毕业生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改派?改派的程序是什么?

毕业生就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派遣计划的形成是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之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毕业生的派遣需按计划进行,计划一经下达,毕业生不得随意变动。但遇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改派:   

(1)错派。没有这个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经撤消或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   

(2)调配不当。院校在按单位委托代选毕业生调配过程中,所选择的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要求不一致。   

(3)毕业生本人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   

改派的程序:   

(1)毕业生向原分配单位提出改派申请,讲明改派原因。   

(2)原单位同意改派后,出具将毕业生退回学校或同意将毕业生改派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公函。 

(3)属调配不当的毕业生,由学校为其重新联系接收单位,或经学校同意由毕业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24、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不能接收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25、对毕业生违约和不服从分配应如何处理?

毕业生若是通过"双向选择"确定的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服从分配,是指已列入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而毕业生因环境、待遇等问题迟迟不到单位报到。对这样的毕业生,自规定报到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不去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就业资格,国家不再负责安排派遣工作。 

26、毕业生签约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年来,用人单位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一旦用人单位发生侵权行为,毕业生首先要冷静分析原因,评估个人权益受损程度,确认自己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就业协
    对无法履行的就业协议,毕业生维权时,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确认用人单位不再履约,并征求院系负责老师、家人意见,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维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同时向学校讲明情况,取得学校的支持。通过交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毕业生在维权时,仍要以继续择业为主,切莫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27、毕业生报到时已超过了报到期限怎么办? 

毕业生在领取报到证后,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倘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28、毕业时间已经超出了政策规定的改派范围,该怎么办?

   可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局、就业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调转手续。

29、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主动参加就业见习。

30、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工作主要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职业培训由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实施)。

31、大学生服兵役国家代偿助学贷款,这个详细情况是怎样的?有哪些要求?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但是,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部队从高校中直招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32、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3)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4)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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